问:如果憎恨心的产生,有部分原因是由于自己受到冤屈或伤害的话,那么其本质是否就比残酷伤害来得较不邪恶和责面?抑或凡是伤害之举必暗含憎恨?
答:这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。
第一部分是个很复杂的问题,我认为我们必须把许多不同的情况区分开来。
有些伤害的造成并非出于任何恨意,而只是由于无知使然。
例如说,我们吃许多的鱼类,但我们在吃的时候,并未将鱼类当做有情或有生命之物来看待。我们心中没有对鱼存着恨意,这杀戮的本身乃源于无明。还有另外一种杀戮,像是为寻乐而打猎,也不是出于憎恨。我想这行为主要也是由于无明使然,或许还牵涉贪婪心。此外,在某些情况下,人类展开杀戮或狩猎行为主要是为了求生存。所以这些行为本身有许多不同层次。
然后,我认为当年纳粹党人在集中营里灭绝犹太人和其他民族的行为,又属于另一种情况。即使是在如此惨无人道的情形中,也可能有少数涉入此灭族行动的人,他们内心并未存有对被害人的恨意。由于人类行为中有此错综复杂的本质,佛教有关业力的教义中,就将人的行为区别为四大类:有一种行为是虽然已造成,但就某种意义而言是无动机的;有一种虽在充分动机下做出,但并未完成;还有一种行为在动机及完成度上都十分充分;另外是那些既未形成动机也没付诸实现的行为。还有一种情况称之为慈悲性的杀生,指为解除对方痛苦而了断其生命。所以在出于无知和憎恨的杀戮行为之间,我会觉得由嗔害心所引发的杀戮行为,罪孽更为深重也更加负面。
即使是已付诸实现的行为,例如说杀戮好了,行为者所累积的恶业也有不同程度之别,这端视各项因素是否完全付诸实现。例如说,有个人是出于极强烈的杀人欲望而做出杀戮行为,他内心有极深的憎恨,甚至所使用的杀人方法也极其残酷。如果杀人是出于恨的动机,那当然使用的手段就会非常残忍。而在杀戮行为结束后,杀人者内心会有完成某项成就似的满足感。在此情况下人所犯下的恶业最为深重。然而,有些情形是杀人者本身的动机和手段都较不残酷,而且杀完人之后,凶手还可能心生悔意。在此情况下,这个人因杀戮所累积的恶业也就相对地较轻了。
此外,在那些因憎恨所犯下的杀戮当中,又可分为各种不同等级的恨意。憎恨也可以是非常细微的。若这项杀人行为是精心筹划多年的产物,加害者下手时心中了无愤怒,但你不能就说在此情况下他连恨意都没有。那份恨意是隐藏在内心深处的。尽管在执行杀人行为的当下,他的内心并不会产生强烈情绪起伏。
西藏人有句俗谚说,一个愈世故的人,其内心的憎恨情感愈是深藏不露。所以内心愈是有强烈憎恨情感或怒意的人,在外表上看来就愈加温和谦恭。我不知道这种特质是否该受珍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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