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佛教协会藏传佛教工作委员会发出倡议,倡导在西藏、四川、云南、甘肃、青海等五省(区)开展藏传佛教和谐寺庙创建活动,倡议广大藏传佛教界僧尼“护国利民,共创和谐”。
藏传佛教以崇尚和谐,维护和平,庄严国土,利乐有情享誉世间。作为生活在当代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藏传佛教僧尼,既是佛门弟子,也是国家公民,理当护国利民,一心持戒,潜心修行,弘扬佛法,服务信众。
中国佛教协会藏传佛教工作委员会倡议五省(区)广大藏传佛教僧尼积极参与和谐寺庙创建活动,继承和弘扬藏传佛教爱国爱教的光荣传统,发挥藏传佛教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,让藏传佛教成为护国护法、利乐众生的精神净土。
做护国利民的传导人。护国利民是藏传佛教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,藏传佛教僧尼首先要做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,自觉维护祖国统一,维护民族团结,维护社会和谐稳定,反对一切分裂言行和活动。
遵守国家法律。任何国家的宗教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所在国家的法律约束,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既没有法外之人,也没有法外之僧,藏传佛教僧尼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受到法律保护,同时寺庙及僧尼的宗教活动也必须在国家法律和制度范围内进行。只有遵守国家法律,依法从事宗教活动,才能保障藏传佛教健康发展。
秉持教规戒律。“如法持戒”,规范威仪,“调伏而住”。十世班禅大师说:“寺庙要像寺庙,僧尼要像僧尼。”作为藏传佛教僧团,护持释迦牟尼的教法,以教规戒律为基础,潜心精进闻、思、修,通达戒、定、慧三学圆满,方能维护、延续藏传佛教的生命和传承。藏传佛教各寺院要成为“依律摄僧”,“团体和合”,“梵行久住”的清净道场,僧尼要成为“身要做好事,口要说好话,心要存善念”身、语、意三圆满,“学处遍学,“戒律清净”,“行解相应”的佛陀具足弟子。
服务社会和信众。藏传佛教寺庙和僧尼是社会的组成部分,必须用善行回馈社会,义不容辞的促进社会和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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