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受戒
受戒是七众资格形成的必然手续。戒有四位:即五戒、八戒、十戒、具戒,这里但就具戒来说。具戒的受法,律中列有五种: 1、善来:这是佛陀从成道到入灭,一贯使用的方法。根据戒律的记载:佛陀初期所度的大弟子,几乎都是善来比丘,比如憍陈如等五人,满慈子等三十人,三迦叶等一千人,舍利弗和目犍连共二百五十人,释迦族王室子弟五百人,跋度帝五百人,群贼五百人(见《摩诃僧祗律》)。以此可见,善来比丘是当时僧团中的主要成员。至于受戒方法,佛陀只要说一声:善来比丘!受度的人,便以自己的宿根和佛陀的威神感应之下,当下须发自落,袈裟著身,钵盂在手,俨然具足比丘威仪了,但这必须是宿根深厚,《四分律》谓之断惑一轮,道成初果的人才行。 2、破结:即断除见思惑,证无学果,自然能感得戒体。如《律》云:“若能修道成阿罗汉,即名出家受具足戒也。” 3、三语:也称三归。如《四分律·受戒犍度法》记载:世尊成道后,为弘扬佛法,分派弟子到各地游行说法,时有闻法生信,发心出家受戒,诸比丘领着去见佛陀,由于路途遥远,半路退失信心。比丘们就把这情况反应到佛陀那里,佛陀于是宣布:从今以后,允许比丘们给初出家者受具足戒,要受具足戒的人,必须剃除须发,披上袈裟,脱去草屣,右膝著地,恭敬合掌作如是言: 我某甲皈依佛,皈依法,皈依僧,今于如来所出家,如来至真等正觉是我所尊(三说)。我某甲皈依佛竟,皈依法竟,皈依僧竟,今于如来所出家,如来至真等正觉是我所尊(三说)。 三语的受戒,到白四羯磨授戒的产生,就废去不用了。 4、八敬:这是最初尼众受戒的方法。佛陀的姨母大爱道领着五百释女,先后三次到佛陀处请求出家,都没有得到许可,后来阿难代为请求,佛陀观机成熟,便让阿难转告,能够遵守八敬法,就允许出家。阿难宣布,爱道等闻,欢喜信受,即得具戒。 5、羯磨:此又别为六种 (1)中国(中印度)十人:是僧尼多的地方。男众受戒要有十个比丘才能成办。 (2)边方持律五人:是因为边方僧少,《律》中记载亿耳沙弥受具足戒,三年待僧,方满十人,为此目莲尊者提出,佛陀宣布边方有五个比丘,就可以受戒了。 (3)中国(中印度)二十人:这是女众受戒,要有持律比丘、比丘尼各十人。因为女众烦恼多,容易怠慢,必须借助殊胜的因缘,才能发起胜心,感戒纳体。 (4)边地十人:边地僧尼少,尼众受戒,允许比丘、比丘尼各具五人,即能成办具戒羯磨了。 (5)小年曾嫁:是指十岁以前就已出嫁的女子,她们懂得礼仪,能够忍耐,有持戒的能力,所以减去八年,十二岁就可以受具足戒了。 (6)遣信;在佛教史上,只有达磨陈那一人。因为她长得美丽,很多男人,听说她要出家受戒,都想从半路上把她破了,为了防止意外,佛陀特许她派遣代表去求办羯磨,回来转告,也可得戒。 以上五种受戒的方法,善来、三语、八敬都只限于佛世。其中善来、八敬只有世尊才有资格使用;破结使通佛世和佛灭后,但能不依戒而断惑的人毕竟是很少的,尤其是末法时代。因此,我们现在能够使用的方法,只有羯磨受戒,下面就着重介绍一下羯磨受戒。
羯磨受戒的特点是讲究因缘,《四分律行事钞。受戒缘集篇》列有五缘: 1、能受戒的人有五个条件: (1)是人道:在六道众生中,天道贪著乐事,修罗怀着瞋疑,鬼神谄诳不实,畜生愚昧无知,地狱常受痛苦,惟有人道,苦轻下趣,乐劣天上,能调理心虑,崇尚道业,才有资格受具足戒。 (2)诸根具足:虽是人身,如五官四肢有所亏欠,像《律》中广列一百四十余种,并不应受。因诸根不具的人成为比丘有损僧团庄严形象,造成社会人士对三宝的轻视。 (3)身心清净;即从俗人到将受具戒,不应有十三难等过失(十三难者:边罪、污尼、贼住、五逆、破内外道、黄门、二形、非人、畜生)。 (4)出家相具:受戒者已经剃除须发,披上袈裟,具足出家人的形相。 (5)得少分法;已经受过五戒、十戒,才能受具足戒。《律》中说:“不与沙弥戒与受具戒者,众僧得罪”。 传戒作法时,要根据这些条件对受戒者进行严格的简择,受戒人具备了以上条件,才有资格受具足戒。
2、所对的缘境有六个方面: (1)结界成就;界,指僧团居住的一定区域范围。一切羯磨,必在大众作过法的界内举行,受戒是重要白四羯磨,自然也不能例外,假如没有结界成就的作法界,是不能受戒的。 (2)有能秉法僧;白四羯磨的教法,“别人”和“非法众”都不能作,必要戒体清净及通达戒律的人才能秉办。 (3)数满如法:佛法昌盛的中国,必须十名清净僧秉法,才能算数满如法;佛法不兴的边地,可以曲开方便,由五人秉法。国内至今传戒,尚用十僧,人数是满的;但在作法时,往往不够认真,希望今后在这方面应予以重视。 (4)界内尽集和合:一个作法界内,同时不许有二种羯磨行事出现,所以在受戒羯磨时,界内的僧众必须尽集和合,以防止别众现象的发生。 (5)有白四教法:受戒羯磨必须一番白事,三番羯磨,即一次宣布应作法事,三次征求意见,共有四番作法,都要合乎圣教,不得有颠倒错脱、说不明了等过失。 (6)资缘具足:受戒人若无衣钵,或借他人衣钵,都不能受具足戒。 以上从人、法、事、处四个方面,说明受戒作法必备的因缘,这些条件都具备了,才能成就受具足戒。
3、发心乞受: 《律》云:“若受戒人,不自称名,不称和尚名,教乞而不乞,若眠醉瞋恚;若无心受,皆不得戒。”上面二缘是旁助,这第三缘是正因,作为受戒人,必须发心乞求,方能感戒。
4、心境相应: 《律》中说:眠醉狂人及无心而受等,是心不当境;白四羯磨,不如法作白,不如羯磨法作等,及前僧非法,不令受者起心,即境不称心《萨婆多》云:“若殷重心受,则有无教,若轻心受,但有其教,无无教也。”无教即无作戒体,具备了殊胜缘及殷重心,心境相应,才能得到无作戒体。 5、事成究竟: 从请师始至白四羯磨终,前后诸缘一一如法,受戒就算成就了。 上来五缘是受戒羯磨必具的条件,也是衡量得戒的标准。此外《行事钞》中,还有羯磨受戒的行事程序,因为没有使用,这里也就不赘述了。汉地由于南山律疏的失传,三百多年来,受戒作法一直根据见月律师编写的《三坛正范》,现在如果要恢复南山律的受戒作法,一下子可能很难改变过来。因此,我们只希望在依据《三坛正范》的传戒作法时,不要忘记了上面列举的那些条件,如果都能做到,那么,受戒作法一定圆满成就。
二、舍戒
出家受了戒,假如不能适应僧团的清苦生活,或受不了戒律的约束,在这种情况下,可以舍戒。出家受戒需要具备种种条件,通过大众审查,经过许多的手续,可是,要想舍戒还俗却是很简单的,只要对一个比丘,真心诚意的说明就行了,至于说的内容,可以根据你所舍的范围。《律》中说有顿渐二舍:顿舍是直做白衣,当如是说: 我舍佛,舍法,舍僧,舍和尚、舍阿阇黎,舍诸梵行,舍戒,舍律,舍学事,受居家法,我作净人等。 这种舍戒的情形多数是由于完全退失了信心而引起的;渐舍:在受持的四种戒中,或舍弃具戒作沙弥;或舍弃具戒和十戒,作优婆塞。舍戒的词语例上可知。 舍戒之后,如果再想出家受戒,佛教也还是欢迎的。《律》中引《增一阿含经》,有僧伽摩比丘七次舍戒,后更受戒得阿罗汉果的事迹。允许比丘七次舍戒,七次出家,超过七次就不行了。这是从比丘来说的。比丘尼又怎样呢?《十诵律》等说明比丘尼舍戒后,不能再受戒,因为佛陀最初允许妇女出家,本来就是很勉强的,所以就有了比丘尼舍戒后不能重受戒的规定。
三、戒牒
受戒之后,传戒机构发给证书,这就是戒牒。戒牒不同于度牒,度牒又名祠部牒,起源于唐代,是国家对于依法得到公度为僧尼的人而发给的证书,僧尼持此度牒,不但有了明确的身份,可以得到政府的保护,同时还可以免除赋税徭役。度牒在清朝中叶废止不用了,因此,我们现在只知道戒牒。戒牒是受戒证书,其作用当然不如度牒。只是由于度牒废止了,戒牒才成为僧伽唯一的证件,所以,我们现在姑且称之为僧伽身份证。 戒牒产生于什么时候呢?据元觉岸《释氏稽古略》卷三记载; 丙子大中十年,敕法师辨章,为三教首座,初令僧尼受戒给牒。 这里所说的牒,是指戒牒。戒牒是中国佛教的产物,在佛制戒律及东土高僧西行游记中未见印度有戒牒的记载,汉地到了唐宣宗大中十年丙子,即公元856年,受戒才发给戒牒,一直沿用至今。 戒牒的内容一般分为四个方面:一、引经据典说明戒律的重要性;二、详载受戒人的本籍、俗名、年龄、所属寺院,师名,由此可以明确身;三、列举传戒大和尚、羯磨阿阇黎、教授阿阇黎以及七尊证师的名字;四、劝嘱发心。最后传戒机构盖印。
四、烧戒疤
烧戒疤,又称燃顶。受戒时在头顶上燃上九个或十二个香疤,因为是在受戒时燃的,故称戒疤,是汉僧受戒的一种标记。燃顶烧香疤的作法,有大乘经论作为依据。如《梵网经》四十八轻戒之第十六条说: 若烧身、烧臂、烧指;若不烧身、臂、指供养诸佛,非出家菩萨。 《大佛顶首楞严经》卷六说: 其有比丘发心决定修三摩地,能于如来形像之前,身燃一灯,烧一指,及于身上爇一香炷,我说是人无始宿债一时酬毕。 又《法华经·药王菩萨本事品》有一切众生喜见菩萨烧身、烧臂供养诸佛。从这几段经文<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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